一、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第(二)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江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3年内,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三))。自2019年1月1日起,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企业所得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企业:减按15%征,减少10%。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4、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第(四)款),自2018年11月4日起,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不征税收入。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个人所得税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2019.01.01起执行,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到了5000元;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四、房产税
18.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财税〔2019〕16号(二))。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19.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款(苏政发〔2018〕136号)。自2018年11月4日起,免征房产税范围扩大到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20.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六)款(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11月4日起,对困难企业减征、免征房产税。
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2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第(二)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24.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8〕136号第(七)款和苏财税[2018]39号、省财政厅苏财税[2019]9号《关于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批复》。自2019年1月1日,调整降低标准。
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车辆购置税
2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九、车船税
27.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8〕136号)第(十七)款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财税[2018]39号)。将车船税部分税目适用税额降到法定最低水平。1升发下乘用车由120调为60元年每辆;货车每吨每年由60元调为16元,挂车由30元调为8元,专业车、轮式专用车由60元调为16元;摩托车由60元调整为36元。
十、印花税
28.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第(三)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调低。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外贸企业按40%、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
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综合税费
31.江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3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江苏省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吸纳税收政策”的前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江苏省7800元),最高可上浮30%。(江苏省都按上限执行扣除政策,苏财税[2019]24号)。
33.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江苏省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江苏省9000元),最高可上浮50%。(江苏省都按上限执行扣除政策,苏财税[2019]25号)。
十二、关税
34.苏政发[2018]136号第(一)款,自2018年11月4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到8.8%,纺织品、建材等由11.5%降到8.4%,纸制品等、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到5.4%。
十三、土地增值税
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暂不征土地增值税:(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3)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十四、契税
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7)债权转股权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免征契税。